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464号
被告人陆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2199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住珊罗镇**村**队**号。
被告人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41993****,仡佬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石阡县,住大沙坝乡**村**组。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02199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住港北区大圩镇**村**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2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住三合镇**村委会**村**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621199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住**乡**村**号。
被告人秦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81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住大洋镇**村**号。
以上六名被告人均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某、鲁某某、姜某某、陈某甲、何某某、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8年7月开始,被告人陆某某、何某某、秦某某伙同吴某某、赵某某、阳某某(后三人均另案处理)以本市厚街镇**路**段**号**室为据点, 自2019年2月开始,被告人鲁某某、姜某某、陈某甲伙同黎某某、李某甲、马某某(后三人均另案处理)以本市厚街镇**路**号**楼为据点,陆某某、何某某、秦某某、鲁某某、姜某某、陈某甲等人加盟东莞**贸易有限公司, 该公司对外宣称销售红酒,内部以“小组”为单位,共分为五个等级, 以购买或销售产品的数量来划分级别。陆某某、鲁某某等人一方面通过发展人数购买产品的方式提升级别,另一方面通过交友诈骗方式“筹钱”用于购买公司产品。陆某某、鲁某某分别在各自小组担任组长,除了负责管理组员的日常生活,还定期召开会议,向组员分享诈骗方法,鼓励组员多诈骗,并统一保管组员的诈骗赃款,应对小组成员的诈骗行为承担共同责任。经统计,陆某某共诈骗15009元,何某某共诈骗6509元,秦某某共诈骗4800元,鲁某某共诈骗10351元,姜某某共诈骗6250元,陈某甲共诈骗4101元。
2019年12月, 陆某某通过微信结识被害人蓝某某并添加对方为好友,假意与对方谈恋爱。骗取对方信任后, 陆某某以没钱看病、没生活费等借口为由,骗取蓝某某3700元。
2019年12月, 何某某通过微信结识被害人欧某某并添加对方为好友,假意与对方谈恋爱。骗取对方信任后, 何某某以没钱看病、没生活费等借口为由,骗取欧某某2096元。
2020年3月, 何某某通过微信结识被害人李某乙并添加对方为好友,假意与对方谈恋爱。骗取对方信任后, 何某某以没钱看病、没生活费等借口为由,骗取李某乙4413元。
2019年11月, 秦某某通过微信结识被害人蒙某某并添加对方为好友,假意与对方谈恋爱。骗取对方信任后, 秦某某以没钱看病、没生活费等借口为由,骗取蒙某某4800元。
2019年9月, 姜某某通过微信结识被害人陈某乙添加对方为好友,假意与对方谈恋爱。骗取对方信任后, 姜某某以没钱看病、没生活费等借口为由,骗取陈某乙6250元。
2019年9月, 陈某甲通过微信结识被害人张某某添加对方为好友,假意与对方谈恋爱。骗取对方信任后, 陈某甲以没钱看病、没生活费等借口为由,骗取张某某4101元。
2020年6月17日,侦查人员在本市厚街镇**路**号**楼抓获鲁某某、姜某某、陈某甲,在厚街镇**路**段**号**室抓获陆某某、何某某、秦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吴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蓝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陆某某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鲁某某、姜某某、陈某甲、何某某、秦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共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旋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陆某某、鲁某某、姜某某、陈某甲、何某某、秦某某现均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十三册(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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