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一部刑诉〔2020〕3030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10229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上海市青浦区**镇**村庄**号。2006年10月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5年12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上海市松江公安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
被告人倪某某(绰号:“三阿姐”),女,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10226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上海市奉贤区庄**镇**村**号。2004年5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2005年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原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收容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8年10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0年9月因犯赌博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陆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10229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上海市青浦区**镇**村**号。2013年7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上述三名被告人2020年7月21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倪某某、陆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1月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名被告人均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至7月20日,被告人陆某甲为非法牟利,多次在被告人陆某乙提供的位于上海市青浦区**路**号厂房内开设“麻将牌九”赌场,从中获利人民币7000余元。运营期间,被告人陆某甲纠集被告人倪某某为赌场负责洗牌。至被查获时,民警在现场抓获参赌人员徐某丙等24人,缴获赌资人民币43,615元,查获筒子麻将一副、监控主机一台。
被告人陆某甲、倪某某、陆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陆某甲、倪某某、陆某乙的供述,证人屈某某、徐某甲、曹某某、杭某某、吴某甲、乐某某、朱某甲、张某甲、奚某某、吴某乙、赵某某、谢某某、张某乙、陈某甲、朱某乙、徐某乙、朱某丙、姚某某、胡某某、张某丙、陆某丙、徐某丙、盛某某、陈某乙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陆某甲伙同倪某某、陆某乙在上述时间、地址开设以“麻将牌九”方式赌博的场所并从中抽头渔利的事实。
2.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证据保全照片、收缴物品清单证实,2020年7月20日,民警对上址检查,收缴赌资,扣押赌具及涉案钱款人民币43,615元,依法对徐某丙等人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况。
3.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以及被告人陆某甲、倪某某、陆某乙到案的情况。
4.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的身份及陆某甲、倪某某、陆某乙的前科劣迹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甲、倪某某、陆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伙同倪某某、陆某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陆某甲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倪某某、陆某乙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甲、倪某某、陆某乙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陆某甲、倪某某、陆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陆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被告人倪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被告人陆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韧思
检察员韩元梅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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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陆某甲、倪某某、陆某乙现羁押于青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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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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