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检公诉刑诉〔2019〕31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5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瑞安市**镇**路**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5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瑞安市**街道**大厦**层**室。曾因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12月13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07年1月15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5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瑞安市**街道**村**单元**室。
被告人胡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4198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人员,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镇**村**组。
被告人胡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5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浙江省瑞安市**街道**路**号。
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陆某甲、吴某某、黄某某、胡某甲、胡某乙于2018年4月11日被舟山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被告人陆某甲、吴某某、黄某某、胡某乙于同年5月9日,被告人胡某甲于同年5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被告人陆某甲、吴某某、胡某甲、胡某乙于2019年1月30日,被告人黄某某于2019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舟山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吴某某、胡某甲、胡某乙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2019年5月13日将两案并案处理,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0日晚,被告人陆某甲、吴某某、黄某某、胡某甲、胡某乙为牟取非法利益,受他人雇佣,在明知当晚需要卸货的船只系从海上非法偷运货物走私进境的情况下,仍分工负责将船上的货物在舟山册子南洋之星船厂码头组织卸载。其中被告人陆某甲负责组织卸货人员、配发170开头的未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参与码头卸货现场组织管理,被告人吴某某负责订房间、商谈码头使用事宜、租车、参与码头卸货,被告人黄某某负责商谈码头使用事宜、实地看码头、联系码头开门事宜、联系大船、码头卸货计数、支付码头费用,被告人胡某甲负责商谈码头使用事宜、实地看码头、租车、联系货车、在高速路口带车,被告人胡某乙负责在船舱里指挥吊机。
当晚,舟山海关缉私分局查获该起走私案件,并扣押卸货船只“广联”轮和从台湾偷运进境的1740吨白糖。经舟山海关审查核定,该1740吨白糖计税价格人民币5455856.78元,偷逃应缴税款合计人民币4119171.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对讲机、收款收据等;2.书证:住宿信息资料、银行账户明细等;3.证人证言:证人金某某、王某甲、陆某乙、王某乙、张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陆某甲、吴某某、黄某某、胡某甲、胡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测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海关核定证明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吴某某、黄某某、胡某甲、胡某乙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非法从台湾偷运进境的白糖在境内卸载,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陆某甲、吴某某、黄某某、胡某甲、胡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胡某甲、胡某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案件的犯罪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胡某甲、胡某乙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虞英波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陆某甲、吴某某、黄某某、胡某甲、胡某乙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项某某违法所得款26000元人民币暂存于舟山海关缉私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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