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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甲、洪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三部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2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慈溪市宗汉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洪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22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慈溪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3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陆某甲从“阿通”(另案处理)处获得“菲律宾圣安娜”百家乐赌盘后,将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的百家乐的赌盘账号密码提供给被告人洪某某,洪某某又将该赌盘提供给陆某乙进行下注赌博。

同月22日、23日,被告人陆某甲从“阿通”处获得“菲律宾圣安娜”百家乐赌盘后,提供给陆某丙进行下注赌博,期间累计赌资人民币2.8万余元。

同年9月中旬至10月中旬,被告人陆某甲从“阿通”处获得“菲律宾圣安娜”百家乐赌盘后,在其位于慈溪市**街道**村**号的家中,提供给洪某某、陈某某进行下注赌博,期间累计赌资人民币0.6万余元。

到案后,被告人陆某甲、洪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陆某乙、陆某丙、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陆某甲、洪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甲、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洪某某分别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甲、洪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 锡

检察官助理 黄姜娈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陆某甲现在慈溪市**街道**村住所候审(联系电话1373603****);被告人洪某某现在慈溪市**街道**村住所候审(联系电话13777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5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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