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陆某甲、翁某某、华某某开设赌场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诉刑诉〔2019〕778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03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苏州市姑苏区**苑**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新村**幢东门**室)。被告人陆某甲曾因犯赌博罪,于2005年11月22日被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被告人陆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翁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1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新村**幢**室。被告人翁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华某某,女,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03197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巷**号。被告人华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翁某某、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陆某甲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分别讯问了被告人陆某甲等人,听取了被告人陆某甲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甲等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7月22日至2019年8月9日期间,被告人陆某甲伙同被告人翁某某、华某某,在三人共同出资租赁的苏州工业园区**城**幢**室,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传输“百家乐”赌博视频,由陆某甲负责提供赌博账号,翁某某负责现场管理,华某某、束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提供投注、记账、与参赌人员结算赌资等服务,供他人赌博。2019年8月9日15时许,民警在上述地点查获涉嫌赌博的人员共计18人,并现场查获现金、微信转账等赌资共计11万余元。 

被告人翁某某、华某某归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金、电脑(照片);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判决书、房屋租赁合同等;

3.证人许某某、陆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陆某甲、翁某某、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翁某某、华某某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陆某甲、翁某某、华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翁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甲、翁某某、华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东山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陆某甲、翁某某均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华某某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