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咸安检刑诉〔2018〕595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02199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大道**号,住咸安区**路**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5月25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19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02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大道**号**,住咸安区**路**农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5月25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陆某乙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3日21时许,咸安区交警大队**中队的民警陆某丙、辅警郑某某、陈某某、祝某某在咸安区青龙路段(大畈四组沙场),对躲进沙场的鄂L*****号白色小车例行查处酒驾时,被告人陆某甲赶到现场谎称自己是该车的驾驶人,阻止交警拖车和拒绝被传唤调查,并打电话给亲属谎称被交警殴打,陆某甲的亲属多人闻讯赶到现场谩骂并阻拦鄂L警****号执法警车离开现场。陆某甲的堂弟被告人陆某乙随后也赶到现场,辱骂刺激威胁现场交警,伙同陆某甲及亲属推搡并先后围攻祝某某、郑某某、陈某某,致使祝某某、郑某某、陈某某身体受伤。经法医鉴定:祝某某、郑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2.证人余某某、石某某、管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祝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陆某甲、陆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法医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陆某乙共同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文广
2018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陆某甲、陆某乙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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