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21954********,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田阳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百色市公安局田阳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乙,男,195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21956********,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田阳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百色市公安局田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田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陆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甲、陆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22时许,谭某某(另案处理)盗窃本屯卢某某的一头骡(价值18000元),次日早上牵到洞靖镇**村**屯附近兜售。当天,被告人陆某甲见谭某某兜售盗来的骡子,便打电话告诉被告人陆某乙。被告人陆某乙到场看过骡子后,就以5000元买下。当天下午,被告人陆某甲见有利可图,又以55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陆某乙手上买下这匹骡子。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陆某甲见失主卢某某追查到他家,即将骡子退还给卢某某。到案后,被告人陆某甲、陆某乙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移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谭某某、卢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陆某甲、陆某乙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甲、陆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陆某乙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甲、陆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陆某甲、陆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之毅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甲、陆某乙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陆某甲1827765****,陆某乙18977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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