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刑诉〔2020〕866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陆某乙,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419740315061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路**号**座**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关振悦,男,1980年1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319800107401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镇**村**巷**号。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月30日,被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于2002年2月18日被刑满释放。因犯票据诈骗罪,于2010年12月17日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于2015年2月14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陆某乙、关振悦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陆某乙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关振悦、陆某甲、陆某乙经密谋后,在花都区三东大道**店的电动麻将桌安装可以遥控发牌的作弊器。后三名被告人约被害人一起利用该麻将机进行赌博,由被告人陆某甲操作作弊遥控器,由被告人陆某乙、关振悦上场打麻将,以此方式骗取被害人钱财。三名被告人共骗取被害人姚某某120000元人民币,骗取被害人卢某某11200元人民币,骗取被害人蓝某甲40210元人民币,骗取被害人蓝某乙3700元人民币,骗取劳某某1000元人民币,骗取陈某某6950元人民币。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退还被害人姚某某100000元人民币。
2019年11月27日,民警在中山市上水湾花园21座停车场抓获被告人陆某乙;在广州市花都区**路**公寓**房抓获被告人陆某甲。2019年11月28日,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凤凰北路10号丰尚商务大厦2楼喜点餐厅抓获被告人关振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2套麻将作弊器;2.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材料、银行历史明细、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3.证人曾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姚某某、卢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关振悦、陆某甲、陆某乙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振悦、陆某甲、陆某乙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关振悦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关振悦、陆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秋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关振悦、陆某甲、陆某乙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9册,光盘1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2份。
5.本案起获的2套麻将作弊器、5台手机、3个公章、1个硬盘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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