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81********,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镇**路**号,现住武宣县**镇**村**委**队**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武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武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77********,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家住**镇**村**委**队**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武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武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丙,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67********,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住**镇**村**委**队**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武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武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丁,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61********,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家住**镇**村**委**队**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武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武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戊,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95********,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家住**镇**村**委**队**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武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武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己,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76********,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家住**镇**村**委**队**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武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3日被武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陆某乙、陆某丙、陆某丁、陆某戊、陆某己等六人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武宣县禄新镇上堂村民委上堂村村民常聚集在“社公”庙铁棚下赌博,赌场参赌人员越来越多,附近村屯的村民也前来参赌。每天有二、三十人参与赌博,每场赌资少则三、五千元,多则超过万元。被告人陆某甲、陆某丙、陆某乙、陆某丁、陆某戊、陆某己等人参与赌博,并在赌博的过程中充当“荷利”,为赌徒提供扑克牌,并为赌徒洗牌、发牌、赔钱等,每次从中抽水100元、200元、500元、600元、1OO0 元人民币不等。6月10日前每人每天可抽取1000元,6月10日后每人每天可抽取600元,抽够数额后就轮到下一个荷利抽取。此外,荷利每天还抽取800元作为社公建设费交给陆某乙拿。2020年6月14日,该赌场被武宣县公安局依法查处,当场查获33名参赌人员,缴获赌资16696元,赌具扑克牌两副。从2020年2月初到2020年6月14日,陆某甲抽水获利25000元人民币;陆某丙抽水获利18000元人民币;陆某丁抽水获利7000元人民币;陆某戊抽水获利7000元人民币;陆某己抽水获利8500元;陆某乙抽水获利5000元人民币,还拿荷利抽取所得的社公建设费28900元人民币,共获利33900元人民币,其中支付建设“社公”庙等各项开支25400元人民币,余下8500元人民币为陆某乙所得,其被抓获时已被公安机关扣押6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甲、陆某乙、陆某丙、陆某丁、陆某戊、陆某己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陆某乙、陆某丙、陆某丁、陆某戊、陆某己等六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在赌博过程中帮忙洗牌、发牌,充当“荷利”,六人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均达5000元以上,且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甲、陆某乙、陆某丙、陆某丁、陆某戊、陆某己等六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乙、陆某己的家属已代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甲、陆某乙、陆某丙、陆某丁、陆某戊、陆某己等六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爱红
检察官助理:郑臣廷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甲等六人现羁押于武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陆某乙、陆某己家属代为退出的违法所得款暂存本院专用账户。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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