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陆某甲、陆某乙聚众斗殴案)_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一部刑诉〔2020227

被告人陆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321974********,布依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三都水族自治县**镇**村**现因本案于2019年9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日被逮捕。

被告人陆某甲相,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321992********,布依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三都水族自治县**镇**村**,现因本案于2019年7月1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乙、陆某甲相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分别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8日14时许,为争抢抵押车辆,被告人陆某乙、陆某甲相应蒙某甲(另案处理)召集,伙同蒙某甲、蒙某乙(另案处理)、吴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下城区沈家路星火公寓停车场内手持事先准备的钢管、扳手等器械与手持木棍的张道林、吴某乙等人互殴,后被告人陆某乙、陆某甲相与蒙某乙、蒙某甲等人驾车逃离现场。

经鉴定,吴某乙头部瘢痕累计长12.0cm,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左尺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张道林面部瘢痕长8.2cm,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左颧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陆某乙右手食指近节指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陆某甲相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9月5日,被告人陆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伤情检查通知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伤势照片、病历材料、接警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2.证人张道林、吴某乙、吴某甲、曹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陆某乙、陆某甲相及同案犯蒙某乙、蒙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乙、陆某甲相结伙在公共场所斗殴,其中被告人陆某乙系持械斗殴,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共同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陆某乙、陆某甲相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乙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陆某甲相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晓光

检 察 员:胡俊策

                               2020326

附:

1.被告人陆某乙、陆某甲相均羁押于下城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5册(内含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