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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甲、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7〕1424号

被告人陆某甲,曾用名陆某乙,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1197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路**号**座**梯**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黎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11979********,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中华大道**号**苑**座**梯**房,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月24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年2月1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4年间,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经营影视业务,先后在本区大龙街泰兴路129号(2栋)成立“广东新诺影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及下属公司“广东新诺投资有限公司”,并担任上述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5年3月,“广东新诺影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广东新诺投资有限公司”出现资金困难,李某某、赵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明知上述两公司为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无吸收公众存款资格,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纠合张某甲、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通过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渠道在社会上宣传该公司电影众筹项目及转让该公司股权,并承诺投资电影众筹可每七天获得投资本金的3%作为本息收益,介绍新投资者投资电影众筹可每七天获得新投资者投资本金的0.9%作为收益,购买新诺影业集团股权可获得投资本金的18%的年利息,以此非法吸收社会不特定人员的存款。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间,在李某某、赵某某、张某甲和王某某才等人的组织下,“广东新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害人雷某某等8132名投资者签订《新诺影业集团委托投资协议书》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1,070,020,000.00元,“广东新诺影业集团有限公司” 与被害人胡某某等579名投资者签订《新诺影业集团股权协议书》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5,914,000.00元,总计人民币1,095,934,000.00元。其中,被告人陆某甲、黎某某参与非法吸收584名客户投资款共人民币64,780,000.00元。期间,“广东新诺影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广东新诺投资有限公司”使用李某某以及陈某某、周某某和“广东新诺影业集团有限公司”等银行账户收取上述款项,并由李某某等人操纵将相关款项用于支付投资者本息、拍摄电影和公司的营运费用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作为直接责任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陆某甲、黎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伟康

2017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陆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被告人黎某某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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