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陆某甲,男,195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51********,汉族,小学二年级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如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陆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7时20分左右,被告人陆某甲驾驶电动自行车载乘其孙陆某乙(男,身份证号3206232011********),由东向西逆向行驶至如东县长沙镇黄海路天瑞海港城西交叉路口时,遇有如东县**镇**村**组**号殷某某(女,身份证号3206231947********)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左转弯向东行驶,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三人受伤,殷某某于同月17日死亡。2019年11月22日,如东县公安局认定被告人陆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陆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管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如东县公安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如东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等笔录;
6.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视频监控等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驾驶非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减轻或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晶晶
附:
1.被告人陆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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