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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甲交通肇事案)_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66********,汉族,小学肄业,无业,群众,四川省武胜县人,户籍所在地武胜县********号,现住武胜县********号,农村居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29日被武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陆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日14时许,被告人陆某甲驾驶粤NA****号长江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乘被害人陆某乙,货箱装载建筑用木板,由武胜县沿口镇红滩村方向出发往乐善镇方向行驶。14时30分,当车行驶至武胜县**镇**村**组陆某丙住房外一急弯陡下坡路段处时,车辆失控驶出道路右侧坎下,致陆某乙当场死亡、陆某甲受伤及车辆部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2020年5月7日广安世纪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陆某乙在事故中被坠落及钝性重物碰撞、擦挫、卡压致特重型闭合性胸部损伤而死亡。2020年5月18日,武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陆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陆某甲报警并在事故现场等候,于同日主动到武胜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陆某甲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建波

检察官助理:仝 昊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甲现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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