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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甲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9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凤阳县**镇**村**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7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27日6时29分,被告人陆某甲驾驶皖M*****轻型普通货车沿**省道由北向南行驶到凤阳县**镇**社区**市场门口路段时,撞到由东向西推轮椅横过马路的行人宫某某,造成宫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宫某某于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陆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宫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陆某甲主动到案,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陆某乙、史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陆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曼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陆某甲现居住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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