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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甲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陆某甲,曾用名:“陆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7031997********,壮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住广西钦州市钦北区**镇**村**队**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30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6日5时许,被告人陆某甲驾驶桂N****9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沿国道325线由钦州往合浦方向行驶,至合浦县***镇**大桥路段,与前方同向因发生交通事故(另案处理)停车在道路右侧路边的桂E****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及站在该车左侧的驾驶人梁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梁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陆某甲在现场投案。2019年10月20日经合浦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陆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梁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2020年1月6日被告人陆某甲与被害人梁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部分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归案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商业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谅解书、收条等;

2、证人孙某某、陆某丙、罗某某、黄某某、石某某、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陆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交通事故车辆碰撞痕迹检验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意见书》、车辆检验照片等;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7、行车记录仪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陆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陆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部分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甲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怡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陆某甲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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