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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甲偷越国(边)境案)_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姜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81970********,汉族,泰州市人,初中文化,北京****有限公司打工,住泰州市姜某区**街道**村**组**号。被告人陆某甲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陆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陆某甲,听取了被告人陆某甲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5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陆某甲为出国去阿联酋务工,冒用其兄弟陆某乙的身份信息,于2008年12月骗领了号码为G3******3的护照。2018年12月,被告人陆某甲冒用陆某乙的身份信息,换领号码为EE******0的护照。2009年1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陆某甲使用上述两本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的护照,出入往返中国和阿联酋国境共计14次。

案发后,被告人陆某甲于2020年1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依法扣押的涉案护照;

2.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提供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出入境记录等书证;

3.证人陆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陆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使用冒用他人身份信息骗领的护照,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健

       检察官助理:张霞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陆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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