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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甲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二部刑诉〔2020〕1112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011995********,布依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贵州省都匀市******组,现住台州市椒江区**小区**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2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陆某甲饮酒后驾驶号牌浙J3****小型轿车沿台州市椒江区**大道、**路行驶,当其驾车沿椒江区**小区内道路行驶时,碰幢小区**号楼**陆某乙楼房南门台阶及围栏,后陆某甲驾车逃离现场,23时30分许,陆某甲在该小区**号楼被接处警民警查获。经认定,陆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验,陆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mg/100ml,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陆某甲已取得陆某乙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图及照片、行车驾驶员监控截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及查询信息、人口信息、车辆返还通知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陆某乙、穆某某、胡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

3.被告人陆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5.检验报告

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在驶入居民小区后造成交通事故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罗娜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陆某甲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

   2.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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