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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甲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61990********,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凤阳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凤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0日12时54分许,被告人陆某甲驾驶浙******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凤阳县**镇**十字路口时,因操作不当与由南向北行驶的杨某某驾驶的皖******(皖*****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后浙******小型轿车失控撞到路边停放的卢某某所有的两轮电动车及王某某所有的皖******小型普通客车,造成浙******小型轿车乘车人陆某乙、陆某丙、电动车驾驶人卢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陆某乙经医治无效死亡。经凤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陆某甲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陆某乙、陆某丙、王某某、卢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陆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双方已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陆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卢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陆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曼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陆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补充材料十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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