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路**号**房。2020年3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日20时许,被告人陆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电动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由北往南行驶至本市黄埔区敬业路进东约大街北143米时,碰撞周某某停放在西侧路边的粤A3****号牌轻型厢式货车右侧车身,造成被告人陆某甲本人受伤及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陆某甲因事故受伤当场送医。经鉴定,从被告人陆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3.4mg/100mL。
2020年3月9日被告人陆某甲经刑事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陆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周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证言;3.查获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4.勘验检查材料;5.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以及无证驾驶机动车,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五)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陆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本院建议,对被告人陆某甲判处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 蔚
检察官助理:杨晓娴
2020年10月22日
附:
1. 被告人陆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7090****(保证人:陆某乙,联系电话1357030****)。
2. 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表》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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