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194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52524194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平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陆某甲酒后驾驶小型电动汽车由平南县**镇**村**圩往**屯方向行驶,途经平南县**镇**村**屯路段时,与陆某乙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后又与刘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公安机关接报警后在六陈医院对陆某甲抽取了血样,经鉴定,陆某甲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3.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被害人陆某乙、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陆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检验报告、乙醇含量检验报告;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清泉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陆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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