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31975********,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田东县**镇**村**屯**组**号。
本案由田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0时58分,被告人陆某甲酒后驾驶桂L****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田东县祥周镇上寨村出发,当行驶到田东县县城区东宁西路处时被田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将陆某甲带到田东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品送检。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陆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1.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及辩解;3、鉴定结论;4、照片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陆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汉鹏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陆某甲联系电话:13877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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