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982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041979********,汉族,大专文化,张家港市**公司员工,住张家港市**管理区**社区**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24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陆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陆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5时45分许,被告人陆某甲酒后驾驶苏E1****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南丰镇永钢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204国道东侧100米路段时,该车与前方陆某乙驾驶的电瓶三轮车相撞,致使陆某乙受轻微伤,车辆损坏;在该起事故中,被告人陆某甲负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陆某甲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78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陆某甲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2000元。
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陆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记录、发破案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诊断证明书、有关排查情况的说明等书证;
2.证人季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陆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陆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酒精含量呼气检测记录单;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7.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道路监控视频截图和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甲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甲拘役一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建军
2020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陆某甲现在其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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