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41978********,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镇**弄**号。被告人陆某甲曾因盗窃,于2003年被劳动教养一年;曾因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于2014年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陆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陆某甲在取保候审期间,又因饮酒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9月23日被虎丘交警大队处罚款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又因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10月2日被姑苏交警大队处罚款一千元。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7日晚,被告人陆某甲醉酒后驾驶苏EF****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虎丘区建林路建林桥北堍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陆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5mg/100ml。
被告人陆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陆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陆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执法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方鹏
检察官助理:吴逸超
2020年3月31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陆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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