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陆某甲(人称:某某弟),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2200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广西浦北县人,住广西浦北县**镇**村**桥**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20年10月22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浦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19时许,被告人陆某甲向吸毒人员苏某甲、夏某甲、陆某乙提议并电话联系“某某某”(姓名不详)购买毒品“k粉”回到其负者管理的广西浦北县**镇**路“某某酒业商行”内将毒品“k粉”均匀摆成四分放在一个小桌子上四人轮流用同一张人民币卷成吸管形状吸食了该毒品。同日22时许,陆某甲、苏某甲、夏某甲、陆某乙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现场尿液检测,陆某甲、苏某甲、夏某甲、陆某乙的检查结果为氯胺酮成份呈阳性。
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陆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苏某甲、苏某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告人陆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庆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陆某甲现羁押于浦北县看守所,因病转浦北县监所医院治疗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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