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公诉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08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乡**村**组**号,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开发区**大楼**栋**楼**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月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陆某甲在衡阳市蒸湘区**开发区**大楼**栋**楼**户楼顶平台其自家搭建的红砖房内,先后四次容留吸毒人员伍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陆某甲在其居住的**大楼后栋**楼**户楼顶平台搭建的红砖房内,容留并与伍某某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2019年4月中旬的一天中午,被告人陆某甲在其居住的**大楼后栋**楼**户楼顶平台搭建的红砖房内,容留并与伍某某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3、2019年5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陆某甲在其居住的**大楼后栋**楼**户楼顶平台搭建的红砖房内,容留并与伍某某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4、2019年5月底或6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陆某甲在其居住的**大楼后栋**楼**户楼顶平台搭建的红砖房内,容留并与伍某某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陆某甲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期间,公安机关发觉其有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于2020年1月1日在拘留所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现场照片、尿液检测报告等书证;2、证人伍某某、陆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陆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甲六个月以下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荣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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