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18〕126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86********,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横县**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2月13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陆某甲在其位于横县**镇**村委**村**号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陆某乙与其一起吸食毒品,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与其一起注射毒品。21时许,公安民警在陆某甲家中抓获涉嫌吸毒的陆某甲、陆某乙、黄某某,并扣押装有可疑液体的白色娃哈哈塑料瓶1个、一次性注射器2支、锡纸1张。经现场检测,陆某乙尿样中甲基苯丙胺定性检测结果呈阳性,黄某某尿样中吗啡定性检测结果呈阳性,陆某甲尿样中吗啡和甲基苯丙胺定性检测结果均呈阳性。经检验,从娃哈哈塑料瓶盛装的可疑液体和锡纸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从2支一次性注射器中均检出海洛因。
另查明,2017年12月10日上午、12月11日中午,被告人陆某甲在上述地点二次容留吸毒人员陆某乙在其家里吸食毒品;2017年12月10日下午、12月11日中午,被告人陆某甲在上述地点二次容留吸毒人员黄某某在其家中注射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装有可疑液体的白色娃哈哈塑料瓶1个、一次性注射器2支、锡纸1张;2.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3.证人陆某乙、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陆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和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容留他人多次在其住所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贤丽
2018年3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陆某甲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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