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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甲寻衅滋事案)_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726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南通市如东县********号。被告人陆某甲曾因盗窃,于2003年1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又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8月25日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又因盗窃,于2007年1月被劳动教养一年;又因盗窃,于2008年3月27日被南京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劳动教养一年。被告人陆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9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代表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代表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陆某甲自幼年随母亲在继父处生活,后离家外出。其生父于十余年前去世,后名下土地由其伯父陆某乙管理。

2020年8月7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陆某甲来到南通市通州湾示范区**村村委会索要土地租金及补贴,该村干部施某某告知陆某甲找其伯父索要。被告人陆某甲认为施某某态度不好,扬言要报复。

2020年8月8日7时许,被告人陆某甲携带斧头、钢管来到**村村委会,将村委会服务大厅大门砸坏,进入大厅后将窗户、服务大厅石台、柜台侧板砸坏,并将办公室侧门玻璃砸坏,将办公室内电脑显示器砸坏,又到大厅外将村委会铜牌、沿墙的门窗、公示栏等砸坏,后离开。经鉴定,被毁坏的门窗等物品损失价格为人民币7989元。经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陆某甲无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及受审能力。

2020年8月8日,被告人陆某甲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陆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南京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证人郁某某提供的一折通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张某某、范某某、季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单位代表陆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陆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5.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南通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育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甲现羁押于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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