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陆某甲,曾用名陆某乙,男,199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为江苏省启东市,住启东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陆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5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决定对被告人陆某甲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陆某甲于2015年6月至2019年4月期间,先后至启东市**镇**酒店**路**店附近、**酒店,随意殴打宋某某、陈某某、黄某某,任意损毁被害人顾某甲手机1部,经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6137 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陆某甲于2015 年6 月24 日0 时许,在本市**镇**酒店**房间打电话该酒店前台服务员宋某某咨询购买香烟时,与宋某某发生争执后,遂至该酒店前台用名片塑料盒砸伤宋某某头部。
2.被告人陆某甲于2018 年10 月1 日0 时许,驾驶汽车至本市**镇**路路口**店附近路段时,因车辆避让问题与陈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后,对陈某某实施殴打。
3.被告人陆某甲于2019 年4 月30 日19 时许,驾驶汽车跟随黄某某乘坐的由顾某甲驾驶的汽车至本市**镇**路**酒店附近,并逼停,后将被害人黄某某拉出车外实施殴打,被他人劝至**酒店大厅内,抢下并摔碎被害人顾某甲苹果牌XMAX 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6137 元。
被告人陆某甲于2019年6月14日被抓获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陆某甲赔偿被害人陈某某、黄某某、顾某甲经济损失,得到三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陆某甲户籍证明、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
2.证人顾某乙、顾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顾某甲、黄某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陆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辨认笔录等;
8.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多次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泉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陆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启东市**镇**村**组**号;
2.全案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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