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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甲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1〕194号 

    被告人陆某甲,曾用名陆某乙,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82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大丰市**镇**路**小区**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51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61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51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812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20811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上半年至20184月间,被告人林某甲(已判决)先后纠集陈某某、刘某某、黄某某(均已判决)等人,结伙使用手机微信组建名为“BC牛牛”的微信赌博群,供包括本区人员在内的微信网友以微信抢红包拼“牛牛”的方式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同时雇佣段某某、鲍某某、叶某某(均已判决)等人为“财务人员”负责赌资的结算和“工资福利”的发放,雇佣被告人陆某甲和魏某某、张某甲、陶某某、龚某某(均已判决)等人为“拉手”负责拉赌客进微信群赌博,雇佣“推图手”负责发供赌博使用的微信红包并推进赌博的进程,雇佣“机器人”负责统计每局赌博的输赢等情况。现已查明,上述微信赌博群每日重建一次,同一时间段内参赌人数可达2030余人,日均收到赌客的赌资近人民币20万元。

201711月至20182月间,被告人陆某甲在上述微信赌博群内做“拉手”,非法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陆某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拉人记录、转账记录、统计单、微信信息、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转账记录;

2.证人证言:证人陆某丙、林某甲、黄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庄某某、林某乙、金某某、钟某某、张某乙、陶某某、龚某某、段某某、叶某某、鲍某某、张某甲、袁某某的证言,证人杨某某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告人陆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投注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陆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梅秀娟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甲现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599666****

2.监视居住决定书壹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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