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陆某甲,曾用名陆某乙,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11979********,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住黎平县**镇**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黎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份,被告人陆某甲与他人合伙多次在黎平县境内开设赌场供他人聚众赌博,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39000多元。陆某甲个人分得赃款7000多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8月11日,陆某甲到黎平县中潮镇平坝村梨子冲(地名)廖某甲家找好赌博地点返回黎平县城后,与伍某某、廖某乙、王某某等人在德凤镇五贵路一家店铺购买木板、凳子等赌博工具到梨子冲廖某甲家,同时召集他人到廖某甲家进行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9000元。
2.2020年8月12日,陆某甲等人到黎平县德顺乡漂安村洪家屯寨吴某某家开设赌场供他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10000多元。
3.2020年8月15日,陆某甲等人到黎平县永从镇豆洞村废旧水厂木房子内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20000多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黎平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察、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陆某甲违反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易忠模
2020年12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陆某甲现羁押在黎平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