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4393号
被告人陆某甲,女,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4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镇**村**号**室,住**村**号**室。2020年3月2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起,被告人陆某甲通过“**”软件建立ID为110350的亲友圈,组织赌客按照1分兑换人民币1元的比例进行麻将赌博活动,并向每局得分最高者收取5元至10元不等的台费。经查,2020年1月29日至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陆某甲在“**”软件所建亲友圈有游戏记录12,500余局,赌资累计达人民币354万余元,其抽头渔利数额至少达人民币5万余元。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陆某甲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曾作有罪供述,后翻供。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徐某甲、李某某、王某甲、陆某乙、周某某、赵某某、方某某、吴某某、郁某某、白某某、严某某、陈某某、宣某某、裘某某、吕某某、金某某、徐某乙、罗某某、翁某某、徐某丙、陆某丙、汤某某、王某乙、钱某某、刘某某、胡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及经上述赌客签字确认的软件截图,证实被告人陆某甲组织上述人员在“**”软件进行赌博并收取台费的情况;
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亲友圈ID:**游戏记录、被告人陆某甲支付宝账户收款记录截图,证实被告人陆某甲建立的亲友圈的游戏记录、其抽头渔利及赌资累计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扣押到被告人陆某甲的账本、用于收取台费及组织赌博的移动电话的情况;
4.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实参赌人员已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5.被告人陆某甲的供述,其供述不诚;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陆某甲的到案经过;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陆某甲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衡
检察官助理:刘思远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陆某甲现羁押于**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含光盘一张);
3.《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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