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679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7********,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31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取保候审。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1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陆某甲与陆某乙(已判刑)酒后来到杜某甲家中,因杜某甲耕地破坏陆家坟地问题与杜某甲发生争执,后陆某甲、陆某乙与杜某甲、杜某乙等人厮打在一起,厮打过程中,陆某甲持木棍、陆某乙持铁叉分别击打杜某甲头部,陆某甲持铁勺击打杜某乙头部,致杜某甲、杜某乙、杜某丙受伤,经鉴定,杜某甲的损伤为轻伤一级,杜某乙、杜某丙的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陆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杜某甲等人的陈述;被告人陆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琛
检察官助理:花晓琳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陆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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