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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甲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19〕1198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197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2261971********,汉族,初中文化,系上海**实业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上海市奉贤区**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2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8日、5月7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甲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6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陆某甲在本市奉贤区**镇**村***号的棋牌室,因琐事与被害人高某某发生口角进而发生肢体冲突,陆某甲殴打被害人高某某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高某某构成轻伤。

2019年4月3日,被告人陆某甲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向民警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现被告人陆某甲家属已与被害人高某某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陆某甲到案后供述了其于2019年3月16日在本市奉贤区**镇**村***号的棋牌室殴打被害人高某某并致伤的事实。

2、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上述时间、地点被被告人陆某甲殴打致伤的事实。其陈述另有证人陆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予以佐证。

3、验伤通知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高某某被打伤致玻璃体积血构成轻伤二级。

4、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案件调解笔录、谅解书、谅解书及双协议书证实,公安机关曾于2019年4月3日进行调解,但本案的调解不成功,后被告人陆某甲家属于2019年4月25日与被害人高某某达成赔偿谅解。

5、案发经过、上海公安局案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及户籍资料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陆某甲到案的经过,且其作案时已满18周岁,符合本罪主体要件。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甲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斌

2019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陆某甲现羁押于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律师意见表》一份。

5、《具结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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