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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甲故意伤害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7542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79********,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住**镇**村**号**室。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5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同年10月1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甲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陆某甲见其父亲陆某乙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村**号门口因田地纠纷与邻居陆某丙争执,遂上去与被害人陆某丙争吵并相互推搡扭打,期间,两人2次一起摔倒在地上。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陆某丙因外伤致左侧第2-7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左侧锁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头皮创口,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陆某甲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民警前来处警,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陆某甲被依法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陆某甲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被害人陆某丙的陈述、证人王某某、阮某某、陆某乙的证言,证实事情的起因,以及被害人陆某丙和被告人陆某甲相互扭打并致伤的情况。

3.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和工作情况,证实被害人陆某甲的伤势情况。

4.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陆某甲的到案情况。

5.相关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陆某甲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甲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二处轻伤、一处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陆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陆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鲍建敏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陆某甲现羁押于**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辩护人意见函》各一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3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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