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79********,汉族,海南省海口市人,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号。2019年11月23日因本案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行政拘留。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2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陆某甲在海口市美兰区三江镇**茶店与朋友喝茶时,被害人黄某某因先前矛盾手持钢管进来找陆某甲吵架。17时许,陆某甲骑摩托车离开茶店,行驶至海口市美兰区三江镇隆三公路大尼山村附近路段时,黄某某驾驶皮卡车在后追赶。陆某甲骑车拐进大尼山村一小路口,黄某某也随后拐入。陆某甲持镰刀跑到小路旁一民居前地势较高处,黄某某试图开车冲撞陆某甲未果。黄某某倒车上公路时撞到路过的一越野车后停下。陆某甲跑到黄某某车辆驾驶位旁,用镰刀将黄某某的左手臂砍伤,随后被赶到现场的公安民警抓获。经鉴定,黄某某伤致左肱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信息、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到案经过、报案书、伤情照片、镰刀和钢管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周某某、韩某某、陆某乙、吴某某、符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黄某某的供述;
4. 被告人陆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 法医学损伤检验鉴定书;
6. 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尤小明
检察官助理:朱 丹
2020年2月3日
附:1.被告人陆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现住海口市美兰区三江镇**村**号,电话:1888969****,保证人:陆某乙(1387676****);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 涉案财物见扣押清单,现存放于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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