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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甲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公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陆某甲,女,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81959********,汉族,文盲,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屏南县**乡**村**号,住屏南县**镇**路**巷**弄**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月18日经屏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屏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至2018年,被告人陆某甲在经营米粿加工店期间,使用大米、水及添加剂“草”等原材料生产米粿,并通过屏南县华宁超市出售。2018年10月16日,屏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米粿加工店生产的米粿进行抽样送检,经杭州谱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铝的残留量为1610m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屏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对上述检验结论进行评估后一致认为,涉案米粿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严重超出标准限量,如长期食用或短期大量食用,则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2018年11月23日,上述米粿加工店中的添加剂“草”共计174.6斤被屏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封扣押。同年12月24日,屏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添加剂“草”进行抽样送检,经杭州谱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铝的残留量为1.44*105mg/kg。现上述添加剂“草”由屏南县公安局暂扣。

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陆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至屏南县公安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屏南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侦破报告、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屏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专家评估认定意见表、福建省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抽样单等书证。

2.证人陆某乙、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陆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杭州谱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

5.屏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作的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静

检察官助理:罗贺文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甲现取保候审,住屏南县**镇**路**巷**弄**号,联系电话:05933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各壹份。

3.涉案的添加剂“草”共计174.6斤由屏南县公安局暂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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