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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甲盗窃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陆某甲(陆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31992********,侗族小学文化程度,住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县**镇**组。2019年6月11日因盗窃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10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苏某某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2时许,被告人陆某甲去至本区横沥镇广珠路529之七号某某隧道局物资仓库,盗走被害单位某某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放置于此的4个潜水污水泵,后用该单位放置于附近工地的1辆黄色手推斗车将该批物品运走。经鉴定,被盗的4个潜水污水泵、1辆手推斗车价值人民币5479元。2020年9月30日,被告人陆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赃物被全部缴获。   

被告人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陆某甲认罪认罚具结情况,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创彬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本案诉讼卷宗共3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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