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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甲盗窃案)_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61984********,汉族,海南屯昌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址海南省屯昌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屯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屯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21时许,被害人关某某骑电动车载女儿到屯昌县**镇**村排球场,把电动车停放在排球场附近的小卖部旁边后去看打球。当晚22时许,在排球场看打球的被告人陆某甲及陆某乙在排球场附近买甘蔗时,被告人陆某甲在地上捡到被害人关某某的电动车钥匙,后被告人陆某甲拿钥匙按了下报警器,发现在附近十多米处有一辆电动车报警,遂产生盗窃该电动车的想法。后被告人陆某甲提议,由陆某乙骑被告人陆某甲的电动车跟在后面负责望风,被告人陆某甲去偷车。之后,被告人陆某甲走到被害人关某某电动车旁边,用捡来的车钥匙启动电动车将该车开走。当被告人陆某甲骑着偷来的电动车到**镇卫生院对面公路时被关某某丈夫陈某某截获,陆某乙逃离现场。随后,公安民警到现场将被告人陆某甲传唤至派出所调查。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7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二轮电动车1辆(照片);

2.书证: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到案经过、违法犯罪查询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

3.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被告人指认现场记录、照片;

5.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6.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关某某的陈述;

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陆某甲及陆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电动车价值271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陆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曹树旗

书  记  员:李庆琳

2020年11月5

附:1.被告人陆某甲取保候审在屯昌县**镇(联系电话:13807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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