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3672号
被告人陆某甲(别名陆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41993********,壮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乡**村委会**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2019年8月9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9日、2019年9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12月初的一天19时许、2018年12月20日左右19时许,被告人陆某甲携带小钳剪等作案工具分别去到东莞市**镇**电子厂**栋宿舍**楼内实施盗窃,共盗走该厂价值约86346.88元的电缆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电子厂**楼电房地面发现两枚烟头和设计验证测试室地面上的一枚烟头,经鉴定,提取的三枚烟头的STR分型均与陆某甲的STR分型相同。
2、2019年1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陆某甲携带小钳剪去到东莞市**镇**电子厂**栋宿舍**楼内,盗走该厂约25米VV牌4*150+l*70mra²型电缆(价值约5055.5元)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公安机关在**电子厂**楼电房地面提取四枚烟头,经鉴定其中两枚烟头的STR分型与陆某甲的STR分型相同;另两枚烟产学研的STR分型与陆某甲的STR分型不同。
2019年2月1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陆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参考价格认定明细表等鉴定结论,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肖某某的语言,被害人吴某某(委托报案人)的陈述,被告人陆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福顺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陆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五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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