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71972********,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钟山县**镇**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钟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钟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月29日中午,钟山县**镇某某村的五保户“吾瑟”在村里讲到和某某某村有争执的果前山(山场地名)松脂问题,叫村里的年轻人到山上去割松脂,在场的包括同案人陆某乙和陆某丙、陆某丁(已判刑)在内的年轻人纷纷响应,并决定第二天到有争执的果前山上割松脂。2012年1月30日,同案人陆某戊、陆某乙、陆某丁等30多人到了果前山上装松脂包,预想有可能会发生打架,陆某甲等人提出第二天再去装松脂包的时候带上刀、棍等凶器上山并约好如果某某某村的人敢上来就打。2012年1月31日上午8时许,陆某甲拿一把勾刀伙同陆某乙、陆某丙、陆某己等四、五十人继续到果前山装松脂包,某某某村的村民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等十多人前去果前岭阻止某某村村民装松脂包。双方发生斗殴,陆某甲与陆某庚用手中的勾刀与某某某村的梁某丁、梁某丙对打。陆某丁用铁棍将梁某乙打跌在地上,陆某戊、陆某丙、陆某丁、陆某己等人继续用砍刀、铁棍殴打已经跌在地上的梁某乙。经法医鉴定,梁某甲的死亡原因为左枕叶脑挫裂伤;梁某乙左枕部外伤后致左枕骨凹陷性骨折、硬脑膜破裂并发气颅评为重伤,左手受伤后致左肱骨骨折、左桡骨骨折、左髂骨骨折评为轻伤;梁某丁右额部近发际处受伤后评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 4.同案犯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陆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钟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董华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陆某甲现羁押在钟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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