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陆某甲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发票案)(公开版)_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0〕403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性,汉族,196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31967********,初中文化,户籍地江西省信丰县******号,住信丰县**** 号,赣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020年7月1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87日由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0年10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陆某甲系赣州**有限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法人代表。在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间,同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中国香港人,在逃)为骗取出口退税,提供进项增值税发票和报送材料等相关资料,让被告人陆某甲以赣州**有限公司的名义作为销售方,为刘某某向雄年有限公司作为购买方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江西增值税普通发票计37份,合计票面金额20418280.04元,然后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从国家税务骗取出口退税款合计人民币2946757.44元。刘某某支付票面价税金额2%给陆某甲作为开票费,被告人陆某甲由此非法获利人民币408365元。

在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陆某甲通过其亲属退缴非法所得款408365元。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表、到案经过、税务部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和移送材料及调查报告、税务处理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的发票照片、出口报送单、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流水,退税明细表,扣押的会计凭证,财政专户现金缴款书等;2.证人钟某某、陆某乙、陆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陆某甲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违反国家税务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发票,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陆某甲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诗丙

2020年11月1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陆某甲现羁押于信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 份;

3.扣押的涉案会计凭证24册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