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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甲诈骗案)_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山检一部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2811996********,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无锡市,住无锡市锡山区**道**苑**号。被告人陆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至3月7日期间,被告人陆某甲虚构做口罩生意缺少本金等事实,隐瞒真相,先后以借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陆某乙人民币136700元,钱款用于网络赌博。

2020年2月9日,2月21日,被告人陆某甲虚构做口罩生意缺少本金的事实,隐瞒真相,以借款的名义,2次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80500元,钱款用于网络赌博、还债等。

被告人陆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破后被告人陆某甲赔偿被害人陆某乙人民币2万元,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侯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陆某乙、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陆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制作的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陆某甲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华美芳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街道**苑**号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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