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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陆某甲贩卖毒品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陆某甲,曾用名陆某乙,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03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贵港市港南区**镇**村**屯**号,现住佛山市顺德区**镇****名邸**栋**座**房。 2020年5月1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陈某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人陆某甲进行了证据开示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12时许,被告人陆某甲与购毒人员黄某某联系并收取毒资人民币500元后,在本区****高速**收费站桥底处,以放置毒品后发送位置视频的非接触交易方式,向黄某某贩卖用南京牌香烟盒包装的白色块状物1包(净重0.18克,检出海洛因成分)。随后公安人员查获毒品。

2020年5月9日,被告人陆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陆某甲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星星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本案诉讼卷宗共4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依法扣押的毒品海洛因0.18克,作案手机1部,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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