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陆某甲,曾用名陆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85********,壮族,小学文化,住广西平果市**镇**村**屯**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平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9年5月25日起至2020年1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平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平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吸毒人员周某某将人民币100元交给被告人陆某甲去帮购买毒品海洛因,并承诺买得后一起吸食毒品,当晚陆某甲在平果市烈士陵园附近以人民币90元的价格向一名叫“阿歪”的男子购买得到毒品海洛因1颗后于次日与周某某一起吸食,陆某甲从中牟利人民币10元。
2020年8月2日,吸毒人员周某某将人民币200元交给被告人陆某甲去帮购买毒品海洛因,次日陆某甲在平果市烈士陵园附近以人民币180元的价格向一名叫“阿歪”的男子购买得到毒品海洛因1颗,陆某甲从中牟利人民币20元。2020年8月3日21时许,陆某甲在平果市马头镇炼沙加油站附近被民警抓获,民警从陆某甲的裤子口袋里查获疑似毒品可疑物1颗(净重0.12克)。经鉴定,从陆某甲的裤子口袋里查获的疑似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毒品称量笔录、毒品取样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陆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记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甲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天由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甲现羁押于平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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