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490号
被告人陆某甲(曾用名:陆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92********,汉族,中专文化,系来×务工人员,户籍在安徽省利辛县**楼村**楼庄48户,暂住本市松江区**镇**路**弄**号**室。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陆某甲同意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晚,被告人陆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至本市奉贤区**镇**路**路路口设摊时,使用笔记本电脑备份U盘的方式,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122个视频文件出售至张某某。经司法鉴定,其中117个视频文件系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述时间、地点,其以人民币200元在被告人陆某甲处购买淫秽视频的事实。该事实另有公安机关调取的微信收、付款截图予以佐证。
2、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被告人陆某甲扣押涉案三星牌笔记本电脑1部。
3、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证人张某某处调取涉案银色U盘2个。
4、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出具的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实,涉案U盘内117个视频属于淫秽物品。
5、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及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陆某甲的到案情况及身份信息。
6、被告人陆某甲的供述、亲笔供词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甲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视频,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甲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陆某甲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史红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陆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及《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听取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