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锦检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陆某甲,曾用名陆某乙,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81977********,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锦屏县**镇**村**组,住锦屏县**镇**社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1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锦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2月5日对其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陆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发展陆某丙(已判决)、姚某某为下线代理销售“地下六合彩”,陆某丙、姚某某通过手机电话、微信等方式将每期销售地下六合彩的金额报送给陆某甲,陆某甲再将每期销售地下六合彩的金额报给上线“小陈”。上线“小陈”按照特码销售金额13%、平码销售金额3%-5%的比例提成给陆某甲。后陆某甲按照特码销售金额12%、平码销售金额3%-5%的比例提成给陆某丙、姚某某。2019年初至2019年5月期间,陆某甲非法销售“地下六合彩”的参赌金额共计1591694元。
同时查明:被告人陆某甲于2020年1月15日主动联系办案民警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笔记本、计算机等物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被告人人员基本情况、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等相关书证;3.证人陆某丙、姚某某、刘某甲、林某某、刘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陆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发展下线代理销售地下六合彩聚众赌博,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甲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雪
检察官助理 刘调霞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8385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随案移送物品详见随案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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