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镇**村**组**号,现住定州市**广场**楼**单元**室。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定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1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至2019年3月,被告人陆某甲通过网络从一个叫A洋酒的人(身份未查明)处购进轩尼诗、人头马、马爹利等系列品牌假酒,同时对方会随假洋酒发少量假注册商标(以便瓶身商标有破损时重新粘贴),被告人陆某甲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假酒仍故意进行销售,并租用定州市**小区**号楼**单元**房间作为存放假酒的库房。2019年3月14日,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被告人陆某甲尚未销售的轩尼诗、人头马、马爹利等系列品牌假酒,货值共计551056元。
被告人陆某甲于2019年11月19日被定州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价格证明及相关资质、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户籍证明信等;2.物证: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物)清单;3.证人证言:证人陆某乙、陆某丙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陆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的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8.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陆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假酒仍故意进行销售,已销售金额虽暂未查清,但尚未销售的商品货值达到55105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被告人陆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江红
检察官助理:曹敏芝
(院印)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甲现羁押于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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