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282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靖江市**镇**村**埭**号。被告人陆某甲曾因赌博,于2008年7月21日被靖江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11月19日被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于2010年7月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陆某甲因涉嫌非法制造弹药罪,于2020年8月18日经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靖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非法制造弹药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陆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陆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左右至2020年3月间,被告人陆某甲向他人购买铅丝、铅弹模具等工具,后多次在其位于靖江市**镇**村**埭**号的住处内制作气枪铅弹1285余发。2020年7月2日,被告人陆某甲将气枪1支、铅弹模具、气枪铅弹1285发藏匿于其邻居肖某某位于靖江市**镇**村**埭**号的住处内。2020年7月3日,靖江市公安局在对靖江市**镇**村**埭**号肖某某住处检查时将被告人陆某甲藏匿于该处的气枪1支、铅弹模具、疑似铅弹1285发予以扣押。经鉴定,上述疑似铅弹系气枪弹,主要成分为铁和钨,可以正常使用。
案发后,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扣押被告人陆某甲气枪1支、铅弹模具、气枪铅弹1285发,暂存于该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拍摄的气枪铅弹、铅弹模具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3.证人肖某某、陆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陆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靖江市产品质量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
6.靖江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扣押笔录、侦查实验笔录;
7.靖江市公安局制作的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非法制造弹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亚红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陆某甲现羁押于靖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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