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陆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23211965********,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个体建筑商,住安徽省天长市**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告人陆某甲因拒不履行天长市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分别于2018年9月30日、10月15日、10月30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被告人陆某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1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文俊、邢红霞、资金出借人历某某、刘某甲、熊某某、杨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退回天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次(2019年8月19日至2019年9月19日、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2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从2019年8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10月20日至2019年11月3日、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至2019年间,被告人陆某甲在经营个体建筑和开发东方丽都小区房地产业务过程中,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开发建房需要周转资金为由,以支付月息2分等不等的利息为条件,承诺到期还本付息,通过口口相传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29人吸收资金(本金)计4104.14万元,其中,至今不能还款的本金计3599.6862万元。具体如下:
1.2005年至2014年被告人陆某甲向王某甲借款30万元,至今未还款。
2.2005年至2015年被告人陆某甲向王某乙借款35万元,至今未还款。
3.2005年至2015年被告人陆某甲向王某丙借款25万元,至今未还款。
4.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陆某甲向冯某某借款35.2万元,至今未还款。
5.2007年至2013年被告人陆某甲向王某丁借款115.8万元,至今未还款。
6.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陆某甲向丁某甲借款310万元,已还款110万元。
7.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陆某甲向金某某借款497万元,已还款30万元。
8.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陆某甲向刘某甲借款600万元,至今未还款。
9.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陆某甲向杨某某借款103.64万元,至今未还款。
10.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陆某甲向刘某乙借款50万元,已还款36万元。
11.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陆某甲向汤某某借款110万元,已还款63万元。
12.2014年被告人陆某甲向徐某某借款200万元,至今未还款。
13.2012至2015年被告人陆某甲向周某某借款40万元,已还款3.4万元。
14.2014年被告人陆某甲向房某某借款465万元,至今未还款。
15.2014年被告人陆某甲向张某某借款20.5万元,至今未还款。
16.2010至2012年被告人陆某甲向刘某丙借款30万元,至今未还款。
17.2014至2019年被告人陆某甲向陈某甲借款100万元,已还款36万元。
18.2012至2015年被告人陆某甲向熊某某借款252万元,已还款10万元。
19.2014至2015年被告人陆某甲向管某某借款20万元,已还款14.1538万元。
20.2013至2018年被告人陆某甲向厉某某借款126万元,已还款20.7万元。
21.2013至2015年被告人陆某甲向梅某某借款105万元,已还款25.2万元。
22.2014至2015年被告人陆某甲向邵某某借款50万元,已还款6万元。
23.2010至2015年被告人陆某甲向陆某乙借款135万元,已还款20万元。
24.2011至2014年被告人陆某甲向韩某某借款154万元,至今未还款。
25.2013至2015年被告人陆某甲向陆某丙借款350万元,已还款25万元。
26.2012被告人陆某甲向陈某乙借款40万元,至今未还款。
27.2014至2018被告人陆某甲向徐某某借款13万元,已还款13万元。
28.2014至2018被告人陆某甲向丁某乙借款40万元,已还款48.799万元。
29.2014至2015被告人陆某甲向朱某某借款52万元,已还款55万元。
2019年4月1日,被告人陆某甲到天长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天长市人民法院案件移送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天长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调解书、被告人陆某甲借款条据和银行流水账、被告人陆某甲东方丽都项目投资款及返还明细、安徽人和永信会计事务所审核报告、查封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前科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历某某、熊某某、杨某某、刘某乙、徐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陆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通过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并出具凭证,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朱天祥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陆某甲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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