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贞检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陆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重庆市永川区**镇**路**号**栋**.因犯盗窃罪,2017年3月31日被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2019年7月15日被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贞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贞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陆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12月18日,被告人陆某伙同曹某(已判刑)在贞丰县**镇**村**组,将沈某某停放在自家院坝的一辆豪爵铃木牌踏板二轮摩托车盗窃,经贞丰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350元。
2、2018年12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陆某伙同曹某(已判刑)在贞丰县白腊移民区**建工地,将陈某某停放在工地门前的一辆白色新大洲本田踏板二轮摩托车盗走,经贞丰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575元,被盗车辆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3、2018年12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陆某伙同曹某(已判刑)在贞丰县**小区**栋**单元门口,将杨建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色新大洲本田踏板二轮摩托车盗走,经贞丰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225元,被盗车辆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陆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陆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余虎
检察官助理 邱丽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陆某现羁押于贞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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